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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是否计取疫情防控费?
浏览:848      发布日期:2022-07-27 08:25:54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术语2.0.45规定,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近期,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对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增加费、材料增加费、机械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疫情防控费、赶工费等如何计取,给出具体规定和意见。现就本文件对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影响分析如下,仅供全省造价同仁交流和参考。

一、调不调是个问题?

1、编制人自行决定不调。

 如果编制人依旧按照规定的“计价定额+造价信息+风险系数”模

式编制招标控制价,不考虑调整疫情防控增加费,当然不涉及“怎么调”的问题。但是不调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同时必须回答委托方“招标控制价不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否合规的问题。

2、编制人自行决定调整。

如果编制人决定调整疫情防控增加费,那么疫情防控增加费按照什么原则调整,能否完全按照文件规定计取,或者按照其他方式计取,以下详细讨论。但是调整也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同时“如果招标控制价超过概算批复无法通过财政评审”应该如何解决。

3、委托人决定是否调整。

或者编制人自己不做决策,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否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调整疫情防控增加费的计取方法和增加额度。

二、怎么调讲究方法?

1、按文件规定方法调整。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规定调整疫情防控增加费,首先确定本工程的具体计划工期,再暂定疫情防控持续时间,测算本工程在疫情防控期完成的工程量,然后计算人工增加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15%)、机械增加费(疫情防控期间机械费×15%)、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文明施工费×15%)、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期间实际作业人员数量×55元/天,注意实际作业人员数量与定额分析人工含量的差距),同时在编制说明注明以上计算依据和方法,并注明不包括核酸检测费。

2、按实际情况暂定调整。

 以上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测算的疫情防控增加费,其中需要暂定

疫情防控期时间、疫情防控期工程量、疫情防控期间实际作业人员数量、疫情防控费标准、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计算结果实际上是暂定的费用,因此也可按照实际情况暂定疫情防控增加费,例如,可以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参考系数3%-17%综合考虑。暂定后将该费用作为暂列金额的一部分并入暂列金额,也可以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或者其他项目清单单独列项,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计算依据和方法。

3、特殊情况可以不调。

由于招标控制价受概算批复的限制,如果本工程在可研估算、初设概算阶段均为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阶段要增加疫情防控增加费势必非常困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概算暂时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建议编制招标控制价暂时不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在招投标竞争过程、合同签约谈判过程、工变更签证过程、进度计量支付过程、最终竣工结算审核过程,通过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的各种方法和策略,将可能增加的疫情防控增加费消化处理,或者工程存在特别重大变更申请调整概算时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