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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3%征收率如何结算?
浏览:2822      发布日期:2022-09-21 09:48:58

增值税3%征收率如何结算?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装饰、市政、安装、修缮)工程服务,20161日后适用11%的税率,201851日后适用10%的税率,201941日后适9%的税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适用于增值税3%的征收率,减按增值税1%的征收率。执行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结算时,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审计风险,以下工程审计、财政评审和咨询审核常用做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供参考。
第一种情况:按照以上时间节点划分工程量,分别执行11%10%9%的增值税税率;

第二种情况:已开发票(11%10%税率)的按照实际发票结算,未开的按照9%增值税税率结算;

第三种情况:已开发票(3%1%)的,合同无特别约定按第一种情况结算。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JLJD-FY-2019)交底资料

1.2019年费用定额内材料原价、机械原值、各项费用等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取费基数中的人工费、机具费均指计价定额的人工费、机具费。

3.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均按本定额执行。因为单位工程造价是一样的,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只是企业上缴增值税的一种方式,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模式。计价与缴税是两个体系。

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取得省级、市级和未取得安全文明工地划分了等级,在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是以费用定额上的费率计数,结算时,按取得的等级对应计数;另对专业工程招投标时,也应按费用定额的费率计数,结算时,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专业工程按80%计取,并考虑安全文明工地等级。

5.施工管理费中的检验试验费与建设单位送检竣工验收的资料发生的费用不冲突,竣工验收需要送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送检建设单位支付。

6.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改为以定额人工费为计取基数。  

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9]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9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8]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建造[201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已开标,但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工程可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2016年4月27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4.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