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建部造价改革方案中“停发预算定额”的说法发布已近两年,预算定额去留之争论仍针锋相对、无止无休,所谓造价市场化呼之欲出、甚嚣尘上。不过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省预算定额仍在执行、修订和发布,作为造价改革试点的北京更是首当其冲、全国示范,作为2012预算定额改革产物的2022消耗量标准正式发布执行,国有投资必须使用。
因此,现阶段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争论预算定额去留似无意义,国有投资使用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计价仍是现实,正确理解、准确使用预算定额仍是造价人员必修课。今天对预算定额的调整补充与勘误如何应用进行探讨,供造价同仁交流参考。
一、定额勘误应用
1、定额计价工程,已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如未执行定额勘误,不再执行定额勘误。
2、定额计价工程,未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只要定额勘误已经发布,均应执行定额勘误。
3、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原清单项目特征无变更及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结算时执行该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不执行定额勘误。
4、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发生新增清单项目、原清单项目特征变更或工程量偏差超过15%,约定按照现行定额进行重新组价的,可执行定额勘误。
二、定额调整补充应用
1、定额计价工程,已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如未执行定额调整补充,不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2、定额计价工程,未完成过程结算、签证定价或竣工结算的,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前的施工内容,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后的施工内容,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3、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原清单项目特征无变更及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结算时执行该清单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
4、清单计价的工程,如发生新增清单项目、原清单项目特征变更或工程量偏差超过15%,约定按照现行定额进行重新组价的,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前的施工内容,不执行定额调整补充,发生在定额调整补充发布之后的施工内容,执行定额调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