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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浏览:949      发布日期:2023-02-21 08:06:41
                                                                 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发〔2014〕10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


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依据。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须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五日内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投诉与处理必须遵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承担。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委托。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有与其资质相应的取费资质等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企业取费资质等级不应低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土方工程分部分项清单编制,对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统一:

土方工程量应执行计量规范中关于挖土方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的规则(同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清单工程量中。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调整土方工程量。

第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对于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列出了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S.1~S.6),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须执行计量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其措施项目费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

如施工排降水、基坑支护、排污等措施项目应按单价列项,工程量单位不得写成“项”,要明确具体措施,计算并列出工程量。若招标工程量清单未能列出工程量的单价措施项目,中标后应依据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未列出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费按总价项目计算,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第十七条 对于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这两种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计量,作如下统一:

招标人应按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S.2)的规定编制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项目(E.1~E.8) “工作内容”中的模板工程内容删除不计。

建筑工程计量规范(附录S)中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按我区现行计价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及调整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合计,该合计不得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合计中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中标价,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条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价款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

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15%估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和要求计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费项目清单中列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其他应列而未列入清单的规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计取。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未发布的材料价格按照材料暂估价计入控制价中,结算时甲乙双方依据材料采购合同或参照市场价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第二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降价或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降价或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上。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综合单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订立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解释顺序等与合同价款有关的实质性条款,须严格依法遵守,不得随意改动。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应符合计价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条件内的不予调整,在合同约定外的允许调整。

第三十五条 物价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超过10%,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价格指数法或信息价格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费用。

第三十六条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以及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或计价规范规定计算。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量变化或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工程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区分单价项目和总价(系数)项目调整措施项目费。

如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时,可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协商确定。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同以上分部分项工程调整方法;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第四十条 已签约合同价中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在支付完合同价款调整的费用后,若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四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分摊风险:

(一)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引起的合同价款风险,应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二)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三)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以及工程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不同的分部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分别列明保修金额和期满时限,建设单位应按到期的先后顺序及时分别支付保修金。

第四十四条 凡在我区应用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其功能、数据库、输入内容和输出形式应及时进行更新,必须与计价规范、计量规范、计价定额、数据库标准,及本细则等保持一致,并通过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对其计价软件的符合性认证。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