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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九年上半年建设工程 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826      发布日期:2023-07-26 09:58:09

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价差调整问题 

1、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市政工程中使用的钢材(含钢门、窗),铸铁和塑料管材、管件,木 材(含胶合板),水泥、玻璃、暖气片、空心砖、加气砼块、沥青及其制品等,按本文附件(一)公布的材料预算 价格抽料找差。

2、土建、水暖、电气、专业安装、房屋修缮、市政工程中的地材,二、三类材料的价差,以直接费为取费基 数,按本文附件(二)所列价差系数计算价差。

3、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和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 

4、装饰装修工程的主材及辅助材料按附件(三)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找差。

5、附件(一)中各类材料,如由建设单位供料,按相关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结算,价差落在建设单位。

6、商品砼暂按长城乡经字[1999]27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钢筋砼构件中的钢筋、水泥、模板的价 差,按抽料找差办法计算。

7、属抽料找差范围内而未公布材料预算调整价格的材料和设备、新型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以及水暖、 电气工程中现行市场价格与定额预算价格偏差大的材料,仍由市建筑经济定额处审批,未经审批的材料预算价格, 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8、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结算的工程执行以上规定,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二、凡在我市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 门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财政预算外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三、关于定额和费用调整问题,仍按长城乡联字[1998]13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我市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等级年审延期至 11 月 15 日结束,过期不再办理。

五、经国家、省批准或经省年检合格的在长春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必须在批准或年检后一个月内 到市建筑经济定额处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本文由市建筑经济定额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二): 

一九九年上半年地材及二、三类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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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市政工程的给水、集中供热、煤气工程价差系数为 0。

(2)土建工程系数中已包括红砖在内。框架工程扣除红砖价差系数 1.15%,实际使用红砖的工程报市建筑 经济定额处审批。

(3)外县(市)市政工程,地方材料超运距,其价格报市建筑经济定额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