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证事项不真实。有的项目建设方代表缺乏造价控制意识,对未经核实的事项随意签证,造成签证事项不真实。一是签证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从而导致虚增金额。施工单位利用隐蔽工程难以核实的特点,虚构工程量及造价。如道路拓宽工程,对施工便道进行了签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是公路旧路加宽工程,施工时原有道路畅通,不须设置临时施工便道。二是对已包含在清单内的工作量重复签证。如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中已包含2万余方土方,另签证了4千余方土方,送审资料中没有任何资料证明土方增加的情况,经审计,该签证土方量已包含在合同土方量以内。2、签证记录不准确。一是签证量大于施工量,如某绿化工程,虚报绿化提升改造面积,将原有绿化面积也作为施工内容列入签证中。二是签证计量方法不正确,利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计算规则差异多计取工程量。如某道路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挖土方的综合单价,按清单计价规范应按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施工单位利用现场工程师不了解清单计价规范,对放坡及工作面土方进行另外签证。3、签证内容不清晰。部分工程签证不详细注明签证的事由,只签署工程量及价格,使得审计人员难以判明签证事项是因哪方原因造成。如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对修复自来水管进行签证,未写明自来水管破裂是因为自来水管埋深过浅还是因为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造成的,难以认定签证是否成立。签证中往往只注明增加工程量部分,而不注明清单报价中有而实际未做的项目,企图蒙混过关。如某学校建设工程,教师办公室原设计为天棚刮瓷,后以签证形式增加矿棉板吊顶,签证内容中只注明增加矿棉板吊顶。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实,打开吊顶查看,发现吊顶以上均未粉刷和刮瓷,签证中并未注明未做的工程量。4、签证程序不合规。现场签证一般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但审计中发现,有的现场签证并无三方共同签字,有的只有相关人员签字无公章,有些签字人员并不是合同约定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有的签证无签证日期等,造成签证单无法与其他资料相互印证,给审计工作增加了很多困难。1、签证资料的内容必须具有合法、合规性。审计时需要从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角度来检验签证的真实性。签证相当于补充合同,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三方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越权签批,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2、签证必须与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约定相符合。当签证工程项目与清单项目存在相同或相似子目时,单价应执行原清单综合单价;信息价没有的,应当进行三方市场询价并签认询价纪要。材料价格及人工调差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一致。3、签证事项应核实是否真实,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对签证中的工程量,审核时应到现场实地测量、对照图纸计算核实。4、应分析签证合理性,判断签证是否成立。审计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核对签证的真实性,了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仔细分析工程签证的真正原因,分析事项的责任方。实际中存在许多由于施工安排不当造成的返工、修补等损失费用不应计入工程签证中。审计时应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变更签证所增加的费用都由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