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4.2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1、长府发【2014】15号《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2、长发改价格联【2016】309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3、长府发【2016】13号《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4、长发改价格 [2004]599 号《关于长春市二次供水运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5、长春市水务集团(代收)污水处理费,收费依据为《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政府第186号令。
自来水价格12.60元,增值税3%,税前价格12.23元。污水处理费2.60元,增值税0%,税前价格2.60元。税前价格合计:12.23+2.60=14.83元/t执行《吉林省求实计价专家软件》【秋季版】(V2020.09.001)
温馨提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实际应用结合具体工程合同约定和实际税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