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开发区住建局,双阳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各方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定额执行问题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人工费、机械费调整问题
㈠跨年工程及2014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自2014年3月1日起《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5元/工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20元/工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601-2000)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5元/工日,机械费乘以系数1.45。
㈡自2014年3月1日起《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5元/工日,机械费乘以系数1.2;《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5元/工日,机械费乘以系数1.13。
三、材料价格问题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而超出风险范围的,参照本通知公布的《2014年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附件1)执行。没有公布综合价格的材料,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执行。
我市未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参照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如对采购价格有争议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各县(市)、双阳区的地材价格,参照本通知和“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地材价格执行。未公布的其他材料价格,参照长春市市区公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四、价差取费问题
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及材料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只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五、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建筑、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按下面规定计取费用。
㈠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㈡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基数,其计取标准: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1.5%。
六、社会保险费计取问题
自2014年9月1日起,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险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人工费为基数,综合费率按1.5%计取。取得《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的,按核定的费率执行。
2014年9月1日前已取得的《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取费证书》与《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七、建筑面积计算问题
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现行计价定额与《规范》不一致的,以《规范》为准。2014年7月1日以前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八、其它有关问题
㈠机械租赁价格参照《2014年长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价格》(附件2)执行。
㈡本通知适用于跨年工程2014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已结算完毕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2014年长春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
附件2.2014年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价格
2014年12月23日